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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滿年金改革人士近來持續提高對總統蔡英文的抗議強度。從丟擲鞋子、水瓶,到6日有人丟擲石塊,甚至煙霧彈,抗爭愈來愈激烈。我們不願見到過於激烈的抗爭,更不願見到任何人,包括抗議者,因為合法的抗爭行動,受到任何形式和程度的傷害,我們要求警察機關在適用法律處理抗議者的行為時,應嚴守法律分寸。該依《刑法》追究的,自應依法訴追,構不成《刑法》要件的,也毋須動輒拿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對他們開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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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、法官不是立法者,而是執法者。就處罰輕微行為的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而言,警察認定某個人的行為有違反《社維法》之嫌,依法移送裁罰,本質上只是處於懷疑、指控的狀態。然而,這個人的行為是否確實構成違法要件,仍要以法官的裁定為準。因此,法官的認定,就是警察執法的指標。法官若認定抗議民信用卡繳稅 2018眾向總統、總統車隊丟鞋、丟書本、丟水瓶,只要沒有丟到人,就不違反《社維法》,警察自是不必在處理類似案件時,再依違反《社維法》,將當事人逮捕、禁制其人身自由,然後又移送法院裁罰。

當然街頭抗爭、群眾抗議的場景、行為,可能在某些個細節上會有所差異,致影響法院裁定的結果。因此,司法理論與實務界多認為,法院對每一個案的裁判與認定不能類推、比擬,以免有差之毫釐,失之千里之虞。這點,我們認同。可是,法院認事用法的一致性、公平性,更是司法為社會正義最後一條防線的重要原則,不容忽視。法院不能因為抗議群眾丟鞋、丟水瓶、丟書本的對象是馬英九總統,就裁定不構成《社維法》要件,而丟的對象若是蔡英文總統,就認定違法。從司法裁判的實際案例上看,僅台北地方法院就已經有諸多相關的案件,被法官裁定不構成《社維法》要件,而不予裁罰。民國102年10月20日,總統馬英九到客家文化主題公園,出席「台北市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」,於中午12時23分離去時,有薛姓女子突然向馬總統丟鞋滋擾。法院裁定薛姓女子不罰的理由,一是該觀禮或致詞活動不是總統的法定職務,薛女丟鞋的行為並非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」時為之,與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5條第1 款規定不符。民國103年9月26日19時許,總統馬英九出席「2014亞太暨世界加盟連鎖年會」國際歡迎晚宴離席時,顏姓男子朝總統身體方位丟擲書本。法院最後裁定顏姓男子不罰,也是認為書本未丟到總統身上,不符其暴行已及於被害人之要件,不成立該違法事實,亦不能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7條第1款予以處罰。法院的這些裁定,相關裁定書必定會送達台北市警察局。依警方體制及職務,市警局必定會將法官就這些案件的認事用法送法制人員參研,作為警方各單位日後處理類似案件,包括是否應將當事人移送法院的參考或者準則。畢竟,法官都認為這樣向總統丟鞋、丟書本抗議的行為,都不違反《社維法》,警方實在沒有足夠的理由,將當事人移送法院。更值得探究的是,警方將當事人移送法辦,幾乎都是在依現行犯逮捕的情況下為之。有逮捕,就有人民人身自由受到禁制的問題。在人身自由應受到最高度保障的普世價值之前,警察機關在斟酌是否應將當事人逮捕、移送法辦的時候,自應更為謹慎。警界退休的男子李山泉6月30日丟水瓶抗議事件,當天蔡英文參加的活動是國防大學聯合畢業典禮,不屬總統法定職務。李山泉丟擲水瓶的對象,並不是總統蔡英文的身體,而是車隊,從行為外觀上論,他丟水瓶的行為,比起前面所述兩件案例中,直接朝總統馬英九身體方向丟擲,更不具可責性、違法性。警方以《社維法》為據,將李逮捕法辦,作法可議。至於7月6日下午蔡英文總統到高雄燕巢區,參加「角宿天后宮」贈匾儀式時,有抗議人士丟擲紅色煙霧彈的行為,警方自應鑑識煙霧彈是否具殺傷力,作為法辦的基礎。如不具任何殺傷力,整個行為自又回到《社維法》的審酌層次。我們社會曾對馬英九總統如影隨形般抗議,現在又出現對蔡英文總統遍地開花的抗爭。警方在執法時,應對抗議者丟擲鞋子、水瓶、書本、雞蛋等物品的行為,有一個統一的作法,如果不構成違反《刑法》,就不應濫用《社維法》逮捕移送。社會絕不容許警方對丟擲鞋子、水瓶的行為標上顏色,在處置上藍綠有別。但如果構成違反《刑法》,如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》,自應依法嚴辦。(中國時報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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